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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從業(yè)資格考試《個人理財》知識點:個人所得稅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03/02 09:34:22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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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幫助參加2015銀行從業(yè)資格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整理了2015銀行從業(yè)資格考試《個人理財》知識點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學習愉快,夢想成真!

《個人所得稅》

(1)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其他所得。

(3)免納和減征個稅的個人收入項目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fā)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fā)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yè)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xié)議中規(guī)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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