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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管轄
1. 級別管轄
絕大多數民事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
2. 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普通管轄
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qū)的隸屬關系”來確定案件管轄法院。
①一般情況
“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注意】被告住所地指其戶籍所在地,如果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特殊情況
“被告就原告”原則→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Ⅰ. 對“不在中國境內居住”的人提起有關“身份關系”的民事訴訟;
Ⅱ. 對“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民事訴訟;
Ⅲ. 對“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民事訴訟;
Ⅳ. 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民事訴訟;
Ⅴ. 對“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訴訟。
(2)特殊地域管轄——特別管轄
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管轄法院。
(3)專屬管轄
法律規(guī)定某些案件必須由特定的法院管轄,當事人不能以協(xié)議的方式加以變更。
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人民法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協(xié)議管轄
①可協(xié)議的糾紛類型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②可協(xié)議的管轄法院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吿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
(5)共同管轄(選擇管轄)——“立案在先”原則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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