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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行政復議“必經復議”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寧城 2019/12/18 09:48:25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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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行政復議“必經復議”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做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記憶提示】“稅收實體法的構成要素”+稅款征收方式+滯納金

【注意1】申請人按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交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注意2】申請人對稅務機關做出的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注意3】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guī)定的,可以在行政復議機關做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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