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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發(fā)卡機構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fā)行的、可在發(fā)卡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 | ||
分類 |
是否記載身份信息 | 記名預付卡和不記名預付卡 |
信息載體 | 磁條卡、芯片(IC)卡 | |
限額 |
單張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5000元,單張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1000元 | |
期限 |
1.人民幣計價,不具有透支功能; 2.卡面記載有效期限或有效期截止日; 3.記名預付卡可掛失,可贖回,不得設置有效期;不記名預付卡不掛失,不贖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4.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預付卡,可通過延期、激活、換卡等方式繼續(xù)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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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 |
1.個人或單位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元以上的,應當使用實名并向發(fā)卡機構提供有效身份證件; 2.單位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000元以上,個人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萬元以上的,通過銀行轉賬等非現金結算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和信用卡購買預付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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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值 |
1.通過現金或銀行轉賬方式進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為預付卡充值; 2.一次性充值金額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現金; 3.單張預付卡充值后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規(guī)定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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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
1.在發(fā)卡機構拓展、簽約的特約商戶中使用,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提取現金; 2.不得用于購買、交換非本發(fā)卡機構發(fā)行的預付卡、單一行業(yè)卡及其他商業(yè)預付卡或向其充值; 3.卡內資金不得向銀行賬戶或向非本發(fā)卡機構開立的網絡支付賬戶轉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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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回 |
記名預付卡可在購卡3個月后辦理贖回 | |
發(fā)卡機構 |
1.預付卡資金,不屬于發(fā)卡機構的自有財產,發(fā)卡機構不得挪用、擠占; 2.發(fā)卡機構必須在商業(yè)銀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預付資金,并與銀行簽訂存管協議,接受銀行對備付金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監(jiān)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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