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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勞動合同概述(12.23)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12/23 17:15:37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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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
訂立主體 1.勞動者需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例外,但應按規(guī)定審批,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2.用人單位有用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義務
   
1.扣押證件:責令限期退還。
2.收取財物: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罰款;另外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勞動關系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提示】勞動關系建立時間不是簽訂勞動合同時,不是發(fā)工資之日,不是試用期滿之日。

  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學習初級會計職稱,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您夢想成真!

注:本文原創(chuàng)于正保會計網校(http://galtzs.cn),不得轉載!

  相關鏈接:2016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二章知識點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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