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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納稅主體處于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地位,須承擔納稅義務,但也仍然享有相應的法定權利。
(1)納稅主體的權利包括:
①知情權。
②要求保密權。
③依法享受稅收優(yōu)惠權。
④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
⑤申請延期申報權。
⑥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
⑦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
⑧索取有關稅收憑證的權利。
⑨委托稅務代理權。
⑩陳述權、申辯權。
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
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
稅收法律救濟權。
稅收監(jiān)督權。
(2 )納稅主體的義務包括:
①按期辦理稅務登記,并按規(guī)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的義務。
②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以及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fā)票的義務。
③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件備案的義務。
④按照規(guī)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
⑤按期、如實辦理納稅申報的義務。
⑥按期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義務。
⑦接受稅務檢查的義務。
⑧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
⑨及時提供信息的義務,如納稅人有歇業(yè)、經(jīng)營情況變化、遭受各種災害等特殊情況的,應及時向征稅機關說明等。
⑩報告其他涉稅信息的義務,如企業(yè)合并、分立的報告義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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