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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職稱考試知識點《經濟法基礎》:訴訟時效期間(5.8)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5/08 16:13:59 字體:

  對訴訟時效期間的一點理解

  20年是保護時效,是最長的訴訟時效。具體地說,應該這樣理解:

  如果權利受到侵害時,當事人并不知道或者不應該知道,則應該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在2年內提起普通訴訟。但是,如果提起訴訟時,權利被侵害的時間已經超過20年,則法院不會受理(即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舉例說明:

  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權利侵害發(fā)生在1991年1月1日,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期間:

 ?。?)如果乙公司于2001年1月1日知道權利受到侵害,則應當在2001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2年的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將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權利。

 ?。?)如果乙公司于2012年1月1日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當天要求甲公司賠償損失,遭到拒絕,于是第2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于超過了20年的保護時效(1991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不予以保護。

 ?。?)如果乙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當天要求甲公司賠償損失,遭到拒絕,于2011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于超過了20年的保護時效(1991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不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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