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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勞動合同的訂立
表一、勞動合同的訂立 | |||
訂立主體 | 勞動者 | 年滿16周歲(文藝、體育、特種工藝除外) | |
用人單位 | 無執(zhí)照亦無委托書不得訂立勞動合同,不得扣押證件和收取財物 | ||
建立關系 | “用工之日”(不論是否簽訂合同及何時簽訂) | ||
簽訂合同 | 形式 | 書面(例外:非全日制用工) | |
訂立時間 | 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 | ||
不簽的后果 | 一個月內如是勞動者原因:“終止關系”“支付報酬”“無補償” | ||
滿一個月不滿一年則單位違規(guī):“支付雙倍工資”“補簽合同”,此情形下勞動者不簽可終止關系并要求補償 | |||
滿一年則單位嚴重違規(guī):“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立即補訂合同” | |||
非全日制用工(新增) | 可訂立口頭協(xié)議、不得約定試用期、可“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無補償、報酬結算周期不得超過15日 | ||
合同效力 | 生效 | 協(xié)商一致、簽字蓋章、依法訂立即生效(諾成) | |
無效 | 前提 | 已經成立 | |
法定情形 | 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 | ||
后果 | 自始無效;(勞動者付出勞動可要求報酬,造成損失可要求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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