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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級職稱知識點《經濟法基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2/25 15:31:28 字體:

  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打好基礎,網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校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行政復議VS行政訴訟

 ?。?)一般案件:或議或訴

  除另有規(guī)定外,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征稅行為:先議后訴(復議前置)

 ?、賹Χ悇諜C關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P384)

 ?、趯斚认蛐姓妥h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申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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