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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背書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3/03 14:54:27 字體:

  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打好基礎,網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校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背 書

  1.概念:背書是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2.種類:轉讓背書、非轉讓背書(包括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委托收款背書是背書人委托被背書人行使票據權利的背書。委托收款背書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據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票據權利。

 ?。?)質押背書是以擔保債務而在票據上設定質權為目的的背書。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票據權利。

  3.背書記載事項:

 ?。?)背書人簽章和背書日期。

  提示: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2)被背書人名稱。

  提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收款背書應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被背書人和背書人簽章。

  (4)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4.背書連續(xù)及其效力。

 ?。?)背書連續(xù)——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效力: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xù)。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xù),證明其票據權利。

  5.不得進行的背書——4項:條件背書、部分背書、限制背書、期后背書。

  6.背書效力:背書人以背書轉讓票據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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