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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級職稱知識點《經濟法基礎》:房地產的贈與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3/05 11:19:07 字體:

  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打好基礎,網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校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營業(yè)稅

 ?。?)單位

  單位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視同發(fā)生應稅行為,應當繳納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個人

  一般情況下,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視同發(fā)生應稅行為,應當繳納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但是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免征收營業(yè)稅(2013年教材未提及):

 ?。?)離婚財產分割;

 ?。?)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3)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yǎng)或贍養(yǎng)義務的撫養(yǎng)人或贍養(yǎng)人;

  (4)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2.土地增值稅

  不征土地增值稅的房地產贈與行為包括兩種情況:

  (1)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者承擔直接贍養(yǎng)義務人”;

  (2)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yè)”。

  3.契稅

  通過贈與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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