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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關于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訴訟程序的知識點,你掌握了多少?
1.起訴和受理——選擇復議和必經(jīng)復議
【注意1】必經(jīng)復議的情況下,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過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起訴。
【注意2】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到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注意3】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chǎn)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不履行的,可以起訴。(緊急情況下不受該期限限制)
【注意4】因不動產(chǎn)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意5】起訴應當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shù)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
【注意6】法院接到起訴狀,對符合條件的,應當?shù)怯浟浮.攬霾荒芘卸ㄊ欠穹蠗l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審理和判決
(1)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注意】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2)合議庭
(3)回避制度
(4)審理依據(jù):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當?shù)氐牡胤叫苑ㄒ?guī)
參照:其他
(5)一審判決: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
(6)生效時間
一審判決——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不上訴
一審裁定——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不上訴
【注意】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提示】本考點下的時間性規(guī)定在歷年考試中均未涉及,但兩個“6個月”是2014年新的行政訴訟法修訂后的較重要變化,建議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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