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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支票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蒙奇奇 2018/11/29 16:59:24 字體: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比較零碎,需要大家早點開始學習,只靠考前突擊是萬萬不可的。正保會計網校教學老師為大家總結了“支票 ”的相關內容,關于支票的分類和用途,你都了解嗎?快來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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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一)支票種類

1. 現(xiàn)金支票

只能用于支取現(xiàn)金。

2. 轉賬支票

只能用于轉賬。

3. 普通支票

可以用于支取現(xiàn)金,也可用于轉賬。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能支取現(xiàn)金。

(二)支票適用范圍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qū)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全國支票影像系統(tǒng)支持全國使用。

(三)支票出票的記載事項

1. 必須記載事項(六項)

(1)表明“支票”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簽章。

【注意】必須記載事項沒有收款人名稱。

2. 相對記載事項

(1)付款地

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為付款地。

(2)出票地

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 授權補記事項

(1)支票金額的授權補記

支票上的金額可由出票人授權收款人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收款人不得背書轉讓、提示付款。

(2)收款人名稱的授權補記

出票人可以授權收款人在支票上補記其名稱,收款人名稱在未補記前,收款人不得背書轉讓、提示付款。

【復習提示】

理清支付結算活動中不同主體間的法律關系,包括銀行與存款人的關系、存款人與收款人的關系、銀行作為付款人與收款人的關系等。以銀行為核心視角,考察不同支付結算工具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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