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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單選題
小張是一名應屆畢業(yè)大學生,畢業(yè)后與一家高科技電子公司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入職后公司對小張進行了一個月的專業(yè)技術培訓,支付了培訓費12 000元,公司與小張約定服務期為3年,服務期從培訓開始之日計算。2年后,小張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離開了公司,公司要求其支付違約金。下列各項中,符合規(guī)定的是( )。
A.2年的合同期滿,小張可以離開公司,不用支付違約金
B.小張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向本單位支付違約金8 000元
C.小張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向本單位支付違約金12 000元
D.小張可以離開公司,應支付4 000元違約金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對已經履行部分服務期限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本題中小張服務期為3年,培訓費為12 000元,每年扣減4 000元。因為已經履行勞動合同2年,還有1年沒有履行,所以小張應支付的違約金數(shù)額為4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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