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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各種業(yè)務紛繁復雜,尤其是遇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的問題,直接收款式操作還好說,可是遇到賒銷、分期、代銷等操作會不會瞬間迷糊?那么有這些困惑的小伙伴趕快看過來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
(一)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fā)票的,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fā)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fā)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xù)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fā)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fā)生下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1.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2.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3.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4.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
(一)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fā)票的,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納稅人發(fā)生下列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情形,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的當天。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8號令)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三十八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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