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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持續(xù)減輕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負擔,緩解中低收入群體壓力,會議決定延續(xù)實施部分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其中就包括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實施按月?lián)Q算稅率單獨計稅的政策,延續(xù)至2023年底。
接下來我們一起看下不同的計稅方式對我們的應納個稅結(jié)果會有什么影響?
【政 策 依 據(jù)】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xù)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
【計 算 方 法】
?并入綜合所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應納稅所得額=年收入(含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減除費用-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適用稅率(表1)
?不并入綜合所得
合計應納稅額 = 綜合所得收入應納稅額 + 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應納稅額
綜合所得收入應納稅額
= (綜合所得收入-減除費用-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 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shù)
適用稅率:綜合所得適用稅率(見表1)
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應納稅額
=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適用稅率: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shù)額對照月度稅率表(見表2)確定。
按月?lián)Q算后的稅率表(表2)
【案 例 分 析】
1、公司小王每月工資6000元,全年一次性獎勵為50000元,無其他扣除。那么,根據(jù)上述計算方法,是否并入綜合所得稅計稅得出以下結(jié)果:
2、公司老李每月工資15000元,全年一次性獎勵為100000元,無其他扣除。那么,根據(jù)上述計算方法,是否并入綜合所得稅計稅得出以下結(jié)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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