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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持續(xù)減輕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負擔,緩解中低收入群體壓力,會議決定延續(xù)實施部分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其中就包括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實施按月?lián)Q算稅率單獨計稅的政策,延續(xù)至2023年底。
接下來我們一起看下不同的計稅方式對我們的應納個稅結果會有什么影響?
【政 策 依 據(jù)】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xù)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
【計 算 方 法】
?并入綜合所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應納稅所得額=年收入(含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減除費用-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適用稅率(表1)
?不并入綜合所得
合計應納稅額 = 綜合所得收入應納稅額 + 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應納稅額
綜合所得收入應納稅額
= (綜合所得收入-減除費用-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 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shù)
適用稅率:綜合所得適用稅率(見表1)
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應納稅額
=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適用稅率: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shù)額對照月度稅率表(見表2)確定。
按月?lián)Q算后的稅率表(表2)
【案 例 分 析】
1、公司小王每月工資6000元,全年一次性獎勵為50000元,無其他扣除。那么,根據(jù)上述計算方法,是否并入綜合所得稅計稅得出以下結果:
2、公司老李每月工資15000元,全年一次性獎勵為100000元,無其他扣除。那么,根據(jù)上述計算方法,是否并入綜合所得稅計稅得出以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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