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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減費降稅政策大解析!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fengjunyan 2020/07/13 15:55:06  字體:

財政部 稅務總局2019 39號公告解析(增值稅之降稅,2019年4月1日起執(zhí)行)

一、留抵稅額退稅(申請退稅,直接降低稅負)

自2019年4月1日起,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xù)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xù)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fā)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a.增值稅留抵退稅制度適用于包括房地產行業(yè)在內的全行業(yè),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申請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b.增量留抵稅額是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c.在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的進項構成比例時,納稅人在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按規(guī)定轉出的進項稅額,無需從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中扣減。(國稅局公告2019 45號)

案例解析

萬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現有兩個開發(fā)項目,A項目已完工,商鋪對外出租,B項目未完工,已取得預售許可證,開始預售。2019年3月期末留抵稅額為20萬元,2019年4-9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情況如下(金額:萬元):

正保會計網校

萬新公司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沒有出口業(yè)務,三年內未發(fā)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形的,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1)2019年4月-9月期末留抵稅額和2019年3月留抵稅額的比對(金額:萬元)

正保會計網校

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xù)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138萬元,不低于50萬元,因此萬新公司符合增值稅留抵退稅的條件,可在2019年10月征期內申請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

(2)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萬新公司2019年4-9月進項稅額構成分析如下表:

圖片3

進項構成比例=(28+34+20+35+38+48.5)/(30+35+20+38+40+50)=203.5/213=95.54%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138*95.54%*60%=79.11萬元

(3)萬新公司應于2019年10月征期內申請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退稅79.11萬元,取得該退稅額后應進行會計核算

借:銀行存款        7911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增量留抵稅額退稅)  791100

(4)2019年10月納稅申報表填報

圖片4

(5)2019年10月-2020年3月,如增值稅留抵稅額滿足條件,可于2020年4月征期內申請退稅。

二、擴大進項稅抵扣范圍(提高進項稅額)

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抵扣票據包括哪些?

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水路客票。

(2)抵扣稅率是多少?

a.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為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

b.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c.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d.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3)國稅局2019 31號公告:“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fā)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案例解析】

萬新公司2019年12月取得旅客運輸服務發(fā)票10張,其中(1)增值稅專用發(fā)票5張,金額合計50000元,稅額4500元;(2)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2張,金額10000元,稅額900元;(3)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1張,票價及燃油附加費金額合計5450元;(4)公路客票2張,票面金額合計412元。

萬新公司2019年12月可抵扣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

(1)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進項:4500;

(2)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900元;

(3)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5450/(1+9%)*9%=450元;

(4)公路客票:412/(1+3%)=12元

可抵扣進項稅合計=4500+900+450+12=5862元

納稅申報表:

圖片5

財稅2018 54號文件解析(企業(yè)所得稅之降稅,201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財稅2018 54號:企業(yè)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稅〔2014〕75號、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國稅局公告2018 46號: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所稱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fā)生的其他支出確定單位價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fā)生的支出確定單位價值。

固定資產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fā)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企業(yè)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可自行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

企業(yè)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其資產的稅務處理可與會計處理不一致。

企業(yè)按照《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國稅局公告2018 23號)的規(guī)定辦理享受政策的相關手續(xù),主要留存?zhèn)洳橘Y料如下:

(一)有關固定資產購進時點的資料(如以貨幣形式購進固定資產的發(fā)票,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固定資產的到貨時間說明,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竣工決算情況說明等);

(二)固定資產記賬憑證;

(三)核算有關資產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的臺賬。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 31號文件解析(2019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

關于圍填海開發(fā)房地產項目適用簡易計稅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中的一般納稅人以圍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圍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圍填海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屬于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政策解讀:以圍填海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產項目,其圍填海的開工日期可能早于房地產項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上注明的開工日期。為體現房地產老項目簡易計稅的政策精神,公平稅負,《公告》明確,以圍填海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產項目,圍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圍填海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均屬于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 33號文件解析(關于增值稅發(fā)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2月1日起執(zhí)行)

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fā)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fā)票管理系統(tǒng)自行開具。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應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并在規(guī)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 2號文件解析(201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小型微利企業(yè)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yè),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yè)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yè)。

從業(yè)人數,包括與企業(yè)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yè)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yè)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yè)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yè)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yè)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yè)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yōu)惠政策。

應對新冠疫情稅費減免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 9號: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y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 10號:

單位發(fā)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y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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