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應在什么期限內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問題:納稅人應在什么期限內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答案: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362號)第十四條規(guī)定:“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fā)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p>
二、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十八條規(guī)定:“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p>
第十九條規(guī)定:“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一)工商登記變更表;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三)稅務機關發(fā)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四)其他有關資料?!?/p>
第二十條規(guī)定:“納稅人按照規(guī)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fā)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一)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稅務機關發(fā)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
(三)其他有關資料?!?/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