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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我公司跟甲公司簽訂銷售合同,由于甲違約,合同解除,按照約定甲方支付我10萬元賠償金,請問我公司收到的賠償金收入是否開票?
答案: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以及《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進口貨物、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繳納增值稅。
我公司收到的賠償金收入不屬于以上任何一種,因此不是一項增值稅應稅行為,不應當向甲公司開具增值稅發(fā)票,開票收據(jù)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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