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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第一條規(guī)定,居民企業(yè)(以下簡稱企業(yè))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guī)定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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