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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簽訂的技術開發(fā)合同未載明報酬金額,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來源: 福建稅務 編輯:張美好 2019/11/26 17:32:27  字體:

會計實務

問題:

納稅人簽訂的技術開發(fā)合同未載明報酬金額,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答案:

福建稅務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1988)國稅地字第25號)規(guī)定:“4.有些技術合同、租賃合同等,在簽訂時不能計算金額的,如何貼花?

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xiàn)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guī)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p>

因此,如技術開發(fā)合同僅載明研究開發(fā)經費,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如合同載明按研究開發(fā)經費的一定比例確定報酬,應按一定比例的報酬金額計稅貼花,待后續(xù)金額確定后再補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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