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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在實務中,很多納稅人卻在計算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可抵扣進項稅額時產生了諸多疑惑,問題有哪些呢?我們一起來看吧~
1. 員工張某休探親假,公司按規(guī)定給其報銷的往返路費涉及的進項稅額能否計算抵扣?
不能抵扣。根據規(guī)定,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2. 生產部邀請技術專家張教授前來公司授課,公司為張教授報銷的往返路費涉及的進項稅額能否計算抵扣?
不能抵扣。根據規(guī)定,“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fā)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3. 針對業(yè)務員王某出差而取得的往返飛機票,在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時是否應包含民航發(fā)展基金?
不包括民航發(fā)展基金。根據規(guī)定,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在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時,暫按照下表所示方法計算:
特別提醒
1. 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予抵扣。
2. 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實際發(fā)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的或依據其計算的增值稅稅額。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一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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