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有結余的加計抵減額是否可以在2020年繼續(xù)抵減?
問題:1、2019年有結余的加計抵減額是否可以在2020年繼續(xù)抵減?
2、公司2019年已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但由于2020年不符合條件,不再享受加計抵減政策。該公司2019年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在2020年發(fā)生進項稅額轉出時,需要納稅人在2020年繼續(xù)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變動情況嗎?
答案:1、在政策執(zhí)行到期前,2019年有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可以在2020年繼續(xù)抵減。執(zhí)行期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已計提加計抵減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因此,如果納稅人2019年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在2020年發(fā)生進項稅額轉出,無論該納稅人2020年是否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均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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