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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符合什么條件需要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來源: 山東稅務 編輯:張美好 2020/10/19 18:10:03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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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山東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符合什么條件需要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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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根據《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三控一促”管理辦法>的公告》(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5號發(fā)布,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2018年第2號公告修改)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一)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二)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

(三)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四)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xù)的。

第二十二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是指取得最后一份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情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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