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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合伙企業(yè)發(fā)生合伙人退出或者合伙份額轉讓,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的規(guī)定,普通投資人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yè)的投資者進行投資,其持有的是合伙企業(yè)份額,而不是企業(yè)股份,其體現的是原合伙人退伙、新合伙人入伙的形式。
因此,一是合伙人退伙,應就歸屬到該合伙人當年度未繳納經營所得的未分配利潤部分,征收“經營所得”項目的個人所得稅。
二是合伙人將其投資份額轉讓,從合伙企業(yè)層面,應對合伙人進行退伙清算就其清算所得征收“經營所得”項目的個人所得稅;
從合伙人層面,應就新合伙人取得原合伙人的份額,所支付的溢價部分,征收原合伙人的“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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