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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預習
第二章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勞動合同的特征與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等組織(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
2.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執(zhí)行。
3.事業(yè)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未作規(guī)定的,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特別解釋:
公務員、農民、現役軍人、小時工等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用人單位限制在“境內”;但勞動者沒有地域限制,沒有排除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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