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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復習第五章: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知識點、資源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
(一)資源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1.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guī)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發(fā)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3.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4.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5.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支付首筆貨款或者開具應支付貨款憑據當天。
(二)資源稅納稅地點
1.凡是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都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2.納稅人跨省開采資源稅應稅產品,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
3.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三)資源稅納稅期限
納稅人以l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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