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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一章 總 論
知識點五、法律規(guī)范與法律體系(了解)
(一)法律體系與法律部門的概念
1.法律體系
2.法律部門
法律部門又稱為部門法,是根據一定標準和原則所劃定的同類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首先是法律調整的對象,即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其次是法律調整的方法。
(二)我國現行的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七個主要的法律部門)
法律部門 | 解釋 |
憲法及憲法相關法 | 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1)有關國家機構的產生、組織、職權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2)有關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qū)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法律;(3)有關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國家安全的法律;(4)有關保證公民基本政治權利的法律。 |
民法商法 | 所調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以平等地位而發(fā)生的各種法律關系(稱為橫向關系)。 |
行政法 | 調整的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之間因行政管理活動而發(fā)生的法律關系(縱向關系)。 |
經濟法 | 調整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fā)對市場經濟活動實行干預、管理、調控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人身關系、行政關系等不屬于經濟法的調整范圍。 |
社會法 | 調整有關勞動關系、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 |
刑法 | |
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 | 調整因訴訟活動和非訴訟活動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 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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