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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預習:稅務登記管理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11/27 14:24:02 字體: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 第六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識點三、稅務登記管理

  (一)稅務登記的概念與范圍

  1.稅務登記的概念: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征收管理的起點。

  2.稅務登記范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購氖律a、經營的納稅人:企業(yè),企業(yè)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yè)單位;

  ②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規(guī)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納稅人;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除外;

 ?、劭劾U義務人: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提示:享受減免稅待遇的納稅人需要辦理稅務登記。

  3.稅務登記證件及使用

  (1)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①開立銀行賬戶;②領購發(fā)票。

  提示:兩個時間:

  ①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將其全部賬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诎l(fā)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①申請減稅、免稅、退稅;②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③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④辦理停業(yè)、歇業(yè)。

 ?。?)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

  (二)稅務登記內容:

  稅務登記內容包括:設立(開業(yè))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以及停業(yè)、復業(yè)登記等。

  1.設立稅務登記

 ?。?)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的地點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

 ?、購氖律a、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含臨時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趶氖律a、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需提供的資料

 ?、俟ど虪I業(yè)執(zhí)照或其他核準執(zhí)業(yè)證件;②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③組織機構統(tǒng)一代碼證書;④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yè)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稅務登記證件的發(fā)放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fā)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2.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停業(yè)、復業(yè)登記

 ?。?)停業(yè)登記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yè)的,應當在停業(yè)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yè)登記。納稅人的停業(yè)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提示:納稅人在停業(yè)期間發(fā)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稅款。

  (2)復業(yè)登記

  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yè)登記。

  4.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fā)《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yè)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xù)。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xù)。

  5.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應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按規(guī)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提示: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fā)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三)稅務登記的管理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l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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