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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例題解析:企業(yè)投資稅務管理

2013/02/25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字體:  打印

  【教材例題】某企業(yè)為擴大產品銷售,謀求市場競爭優(yōu)勢,打算在A地和B地設銷售代表處。根據(jù)企業(yè)財務預測:2008年A地代表處將盈利100萬元,而B地代表處由于競爭對手眾多,2008年將暫時虧損50萬元,同年總部將盈利150萬元。公司高層正在考慮設立分公司形式還是子公司形式對企業(yè)發(fā)展更有利? 假設不考慮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因素,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25%。

  【分析】

 。1)假設兩分支機構都采取分公司形式設立銷售代表處,則均不具備獨立納稅人條件,年企業(yè)所得額需要匯總到企業(yè)總部集中納稅。

  則2008年公司應繳所得稅為[(100-50+150)×25%]=50萬元

 。2)假設A分支機構采取分公司形式設立,B分支機構采取子公司形式設立。

  則企業(yè)總部應繳所得稅為[(100+150)×25%]=62.5萬元

  B分支機構當年虧損所以不需要繳納所得稅,其虧損額需留至下一年度稅前彌補。

  (3)假設A分支機構采取子公司形式設立,B分支機構采取分公司形式設立。

  則企業(yè)總部應繳所得稅為[(-50+150)×25%]=25萬元

  A分支機構當年應繳所得稅為100×25%=25萬元

 。4)假設兩分支機構都采取子公司形式設立銷售代表處,則均為獨立法人,具備獨立納稅條件從而實行單獨納稅。

  則企業(yè)總部應繳所得稅為150×25%=37.5萬元

  A分支機構當年應繳所得稅為100×25%=25萬元

  B分支機構當年虧損所以不需要繳納所得稅,其虧損額需留至下一年度稅前彌補。

  結論:通過上述分析比較,B分支機構設立為分公司形式對企業(yè)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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