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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復習:公司發(fā)起人及股東法律責任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1/12/28 09:10:54  字體: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復習——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公司發(fā)起人、股東的法律責任

  1、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刑法》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1%以上5%以下的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刑法》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刑法》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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