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復習:合同格式條款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合同格式條款
《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同時,有些行業(yè)(如電力、煤氣、自來水、鐵路、郵政等商品供應或服務行業(yè))需要進行頻繁的、重復性的交易,在多次交易的過程中為了簡化合同訂立的程序,形成了“格式條款”。
一、格式條款的概念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當事人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實踐中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可以提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更好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參照這些文本訂立合同,可以減少合同缺少款項、容易引起糾紛的現(xiàn)象,使合同的訂立更加規(guī)范。
二、《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使用限制
《合同法》從三個方面對格式條款的使用予以限制:
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義務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如果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違反上述規(guī)定,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
2.某些格式條款無效
包括:(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2)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時無效,這些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3)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時無效,這些情形包括:有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
3.對格式條款的解釋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