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復習:違約責任的免除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違約責任的免除
一般來說,在合同訂立之后,如果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不論是自己的原因,還是第三人的原因,都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當事人一方違約是由于免責事由的出現(xiàn)造成的,在額可以根據情況免除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合同法》規(guī)定了三種免責事由:法定事由、免責條款、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
一、法定事由
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具體來說,即是在合同訂立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可以視不可抗力的影響變更、解除合同,由此產生的違約責任均予以免除,即當事人不負違約責任。但法律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違約也要承擔違約責任的,違約方也要承擔無過錯的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有效措施,盡量避免或減少損失;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不能履行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和理由;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機關的證明,證明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
二、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出現(xiàn)一定的事由或條件時,可免除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三、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
在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下,可以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如《合同法》規(guī)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