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復習:居間合同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居間合同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人必須是經(jīng)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核準的從事居間營業(yè)的法人或公民。居間業(yè)務根據(jù)居間人所接受委托內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為委托人提供訂約機會的報告居間,也可以是為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進行介紹或提供機會的媒介居間,還可以是報告居間與媒介居間兼而有之的居間活動。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jù)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