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jīng)濟法》教材中涉及納稅人銷售舊貨兩個文件的問題
教材P296上面“2、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和P303(二)小規(guī)模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里面的公式,兩者分別出自兩個不同的文件,但我們認為是不矛盾的,這樣理解:
P296內(nèi)容出自:《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文:
成文日期:2009-01-19
?。ǘ┘{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P303內(nèi)容出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2009)90號文件 成文日期:2009-02-25
四、關于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ǘ┬∫?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兩個文件中,財稅(2009)9號文件先對納稅人銷售舊貨做了統(tǒng)一規(guī)定,不區(qū)分納稅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后國稅(2009)90號文件又對具體執(zhí)行方法做了規(guī)定:
一般納稅人按照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4÷2;
小規(guī)模納稅人按照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2%;
我們認為此規(guī)定不是對(2009)9號文的否定,而是進一步解釋:因為一般納稅人銷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和舊貨都是按照4%減半,因此合并,公式為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4÷2;毫無疑問;
而小規(guī)模納稅人因為原規(guī)定銷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是減按2%征收,舊貨才是按照4%減半征收,兩個公式是有一點差異的,所以合并之后寫成“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2%”這樣的形式了,而我們一般在做題時兩者的計算結果都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