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講解: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具體情形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講解三十七、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概念及具體情形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概念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備法定情形和當事人約定的情形,合同債權、債務歸于消滅,債權人不再享有合同權利,債務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當事人雙方終止合同關系,合同的效力隨之消滅。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具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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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約定的標的、質量、數(shù)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全面履行。
2.以下情況也屬于合同按照約定履行:
?。?)當事人約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內容履行,產生債務消滅的后果;
?。?)債權人同意以他種給付代替合同原定給付。有時實際履行債務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可能,如標的物滅失無法交付或者實際履行費用過高,這時經債權人同意,可以采用替代物履行的辦法,達到債務消滅的目的;
(3)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當事人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已接受履行的,債務歸于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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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約定解除。
?。?)協(xié)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以解除合同為目的,經協(xié)商一致,訂立一個解除原來合同的協(xié)議,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
?。?)約定解除權,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xiàn)某種情況,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2.法定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因預期違約解除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其他違約行為主要包括:完全不履行合同、履行質量與約定嚴重不符、部分履行合同等。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如:因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合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3.司法解釋規(guī)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4.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考題·單選題】甲小學為了“六一”兒童節(jié)學生表演節(jié)目的需要,向乙服裝廠訂購了100套童裝,約定在"六一"兒童節(jié)前一周交付。5月28日,甲小學向乙服裝廠催要童裝,卻被告知,因布匹供應問題6月3日才能交付童裝,甲小學因此欲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該合同解除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11年考題)
A.甲小學應先催告乙服裝廠履行,乙服裝廠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的,甲小學可以解除合同
B.甲小學可以解除合同,無須催告
C.甲小學無權解除合同,只能要求乙服裝廠承擔違約責任
D.甲小學無權自行解除合同,但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合同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合同的法定解除。根據規(guī)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沒有催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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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務相互抵銷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時,各方相互充抵債務,而使各自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2.下列債務不能抵銷:
?。?)按合同性質不能抵銷。
?。?)按照約定應當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
(3)因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務。
?。?)法律規(guī)定不得抵銷的其他情形。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1.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而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從而消滅債務、終止合同的制度。
2.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3.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4.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5.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考題·單選題】債權人甲下落不明,致使債務人乙難以履行債務,乙依法將標的物提存。提存期間,該標的物發(fā)生意外毀損。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對該標的物損失承擔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11年考題)
A.應由甲承擔
B.應由乙承擔
C.應由甲、乙共同承擔
D.應由提存機關承擔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標的物提存的規(guī)定。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甲)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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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的免除是指合同沒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權利人放棄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從而使合同義務減輕或使合同終止的一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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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混同,即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例如由于甲乙兩企業(yè)合并,甲乙企業(yè)之間原先訂立的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同歸于合并后的企業(yè),債權債務關系自然終止。
2.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ㄆ撸┓梢?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