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知識點講解: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講解四十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1.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交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交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程序中止供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