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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強化學習:公司解散時的清算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2/08/24 10:27:26 字體: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強化學習二十六、公司解散時的清算

  (一)成立清算組

  1.自行清算: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2.指定清算:

  (1)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時,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俟窘馍⒂馄冢ń馍⑹掠沙霈F(xiàn)之日起15日)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陔m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圻`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具有上述情形,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人選:

 ?、俟竟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谝婪ㄔO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垡婪ㄔO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yè)知識并取得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

  (二)程序

  1.登記債權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鏈接】合并、減資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2)債權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財產中依法清償。

 ?。?)清算組未按照規(guī)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清算方案

  (1)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

 ?。?)清算組如發(fā)現(xiàn)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債務清償方案"經(jīng)全體債權人確認"且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組的申請裁定予以認可。

  3.清償債務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財產在未按上述規(guī)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鏈接】分紅權和表決權都是先約定后法定:比如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guī)定不按持股分配的除外。

  4.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未經(jīng)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有權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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