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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強化學習:合同訂立的方式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9/12 11:48:58 字體: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強化學習五、合同訂立的方式

  合同訂立的方式(常見順序:要約→承諾)

  (一)要約

  1.定義:當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提出合同條件,作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時,稱為"要約"(簡單說,希望和對方訂立合同)。

  2.要約的條件:同時滿足

 ?。?)內容具體確定;(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寫清了什么東西,多少錢,多少數量等)

 ?。?)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要約人特定)

 ?。?)要約必須向相對人發(fā)出;(相對人可以特定,可以不特定,例如A發(fā)給B,或者A在店里的商品標價)

 ?。?)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3.要約邀請

 ?。?)定義: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關鍵點:是否滿足4個條件)

 ?。?)效力:處于合同的準備階段,沒有法律約束力。

 ?。?)典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yè)廣告有可能是要約邀請或要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要約。

  4.要約的生效

 ?。?)時點: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僦付ㄌ囟ㄏ到y接收數據電文的,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谖粗付ㄌ囟ㄏ到y接收數據電文的,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到達≠看到: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不是指要約一定實際到達受要約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約只要送達到受要約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夠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為送達。

 ?。?)到達≠知道:即使在要約送達受要約人之前受要約人已經知道其內容,要約也不生效。

  5.要約的撤回、撤銷與失效

 ?。?)撤回:要約在發(fā)出后、生效前可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2)撤銷: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

  不得撤銷要約的情形:

 ?、僖s人確定了承諾期限;

 ?、谝云渌问矫魇疽s不可撤銷;

 ?、谑芤s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失效

 ?、倬芙^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谝s人依法撤銷要約;

  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合同主要條款變更)--新要約。

  (二)承諾

  1.條件: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必須向要約人作出;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在有效期限內作出。

  2.期限

 ?。?)起點:

 ?、僖s以信件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谝s以電話、傳真等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長短:

 ?、僖s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谝s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3)承諾的遲延與遲到

  情形 效力 
遲延 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時超過承諾期限 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應視為新要約 
遲到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 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遲到承諾有效 

  3.承諾的生效

  承諾自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一般此時“合同成立”。(具體規(guī)定同要約的到達)

  4.承諾的撤回

  承諾生效之前到達要約人,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注意】承諾不存在撤銷。

  5.承諾內容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對主要條款的變動),為新要約。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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