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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強化學習三十一、承攬合同
1.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經(jīng)定作人同意,同時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2.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此時也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3.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quán)。
4.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單項選擇題
2009年8月5日,經(jīng)發(fā)包人甲公司同意,總承包人乙公司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分包給丙公司。因丙公司完成的工程質(zhì)量出現(xiàn)問題,給甲公司造成100萬元的經(jīng)濟損失。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下列關(guān)于對甲公司損失承擔責任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由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B.由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C.先由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乙公司承擔
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建設工程合同中,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jīng)發(fā)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該題針對“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的相關(guān)規(guī)定”知識點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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