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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考試科目《經濟法》基礎: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下)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3/04/17 08:54:49 字體: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科目《中級經濟法》第一章 經濟法總論

  知識點七: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下)

  三、經濟法責任的具體類型

  1.按照承擔責任主體的不同,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調控和規(guī)制主體的責任和接受調控和規(guī)制的主體的責任;上述責任也可以細分為國家責任、企業(yè)責任、社團責任、個人責任等。

  2.按照追究責任的目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

  3.依據責任的性質,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經濟責任和非經濟責任,或稱為財產性責任和非財產性責任。

  四、不同主體的責任差異與司法救濟

  1.在市場規(guī)制法領域,由于規(guī)制主體的責任一般是可以特定化的,因而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追究其責任。

  2.在宏觀調控法領域,由于調控主體的行為往往被認為屬于抽象行為,并因而在現行制度上不可訴,要追究其責任比較困難。通常只能由相關的直接責任主體先行承擔,而調控主體則承擔政治性責任(如引咎辭職等),使其付出“信用降低”的代價。

  五、賠償性責任與懲罰性責任

 ?。ㄒ唬┵r償性責任

  經濟法主體可能承擔的賠償性責任,主要有兩類:(1)是國家賠償;(2)是超額賠償。國家賠償的主體是國家,超額賠償的主體是市場主體。

  1.經濟法上的國家賠償,包括:行政賠償、司法賠償,而最主要是立法賠償。與國家的賠償性責任相關聯,國家還可能承擔一種“實際履行”的責任。國家賠償責任主要是由調控主體和規(guī)制主體來承擔的。

  2.在各類法律制度所涉及的賠償責任,主要包括三類:(1)等額賠償;(2)少額賠償;(3)超額賠償。

  提示:(1)民事責任中的損害賠償一般要求等額賠償,因而具有補償性;(2)現行的狹義的國家賠償制度,一般實行少額賠償(即受償主體往往不能得到等額或足額補償);(3)在經濟法上,則主要強調超額賠償,包括市場規(guī)制法中的“雙倍賠償、三倍賠償制度”等。

 ?。ǘ土P性責任

  1.經濟法上的懲罰性責任,不僅體現為罰款,還體現為信用減等(列入“黑名單”)、資格減免(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等懲罰性措施。

  2.在懲罰性責任中,罰款是一種很常用的形式。在現實的立法中,罰款同樣是經濟法的重要責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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