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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科目《中級經濟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十三:公司合并、分立、增資和減資
1.通知債權人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減資決議之日起l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提示: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工商變更登記。
2.債權、債務的承擔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xù)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單選題
◎根據(jù)公司法律制度規(guī)定,公司合并時,應在法定期限內通知債權人,該法定期限為( )。
A、公司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
B、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xié)議之日起10日內
C、合并各方主管部門批準之日起10日內
D、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10日內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公司合并的程序。根據(jù)規(guī)定,公司應在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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