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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科目《中級經濟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十五:公司解散時的清算 1.清算組
?。?)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3)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時,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①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② 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③ 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提示:具有上述情形,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4)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② 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③ 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yè)知識并取得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
(5)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謇砉矩敭a,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zhèn)鶛嗳耍?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ㄋ模┣謇U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幚砉厩鍍攤鶆蘸蟮氖S嘭敭a;
?。ㄆ撸┐砉緟⑴c民事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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