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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評卷工作規(guī)則》的通知
會考[2004]1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
為做好2004年度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評卷工作,現將《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評卷工作規(guī)則》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OO四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評卷工作規(guī)則
一、 為規(guī)范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會計資格考試)評卷工作,加強會計資格考試評卷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規(guī)則。
二、 會計資格考試評卷工作由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會計考辦)統(tǒng)一領導和部署。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組織考試評卷工作。全國會計考辦和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檢查、指導各地評卷工作。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地區(qū)的會計資格考試評卷工作。
三、 會計資格試題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由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擬訂,經全國會計考辦審定后發(fā)布。
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全國會計考辦發(fā)布的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組織會計資格考試評卷工作,不得擅自修改、調整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
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在執(zhí)行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過程中,對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有疑問的,應向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書面報告,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匯總意見,經全國會計考辦審定后答復。在未得到正式書面答復前,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必須執(zhí)行現行的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
四、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在實施評卷工作時,必須集中統(tǒng)一進行,不得由下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分散承擔。
五、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在開始評卷工作前,應當設立考試評卷工作領導小組,并分別設置客觀性試題評卷組和主觀性試題評卷組??陀^性試題評卷組和主觀性試題評卷組應各設組長1人,副組長2人,分別負責相關組的評卷工作。
六、會計資格考試客觀性試題,實行計算機網絡評卷。
評卷時,應當根據需要分設答題卡保管組、讀卡組等評卷小組,負責答題卡的分發(fā)與保管,客觀性試題信息的初始記錄與復核記錄。
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當選聘責任心強、組織紀律性好、作風正派,并具有計算機操作能力的人員,承擔計算機網絡評卷工作。
計算機網絡評卷時,每臺計算機必須由兩名評卷人員進行操作,并互相監(jiān)督,保證信息的準確錄入。
七、任何人不得隨意調整計算機日期和擅自修改答題卡的各項信息。對于影響計算機正常讀卡而確實需要復制答題卡的,必須報經評卷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或其授權人員批準,并由批準人指定專人在現場監(jiān)督復制。對于已經復制的答題卡,應當在原答題卡和復制的答題卡上分別注明"已復制"、"復制"字樣,并由批準人、監(jiān)督人員和2名操作人員在兩卡背面分別簽署姓名,并在答題卡信息變更記錄本上寫明變更情況,相關人員簽字,存檔備查。
八、會計資格考試主觀性試題,實行人工評卷。
評卷時,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分設若干評閱與復核工作小組。根據主觀性試題的科目、類型,采用流水作業(yè)的方法,每人負責一類試卷中相同題號試題的評閱,嚴禁一人負責同一份試卷全部主觀性試題的評閱。
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當選聘責任心強、組織紀律性好、作風正派,并具有較高的相應專業(yè)知識水平以及實際評卷工作經驗的人員承擔主觀性試題評卷工作。
嚴禁評卷人員在試卷中涂抹、更改考生答題的內容。
九、會計資格考試主觀性試題評卷工作實行評卷人責任制,評卷人應當將每一大題分數登記在每題題首及卷首相應成績欄內,并簽署姓名。
每冊主觀性試題答卷評閱完畢后,評卷人要在每冊答卷封面相應題號欄內簽署姓名。
十、會計資格考試主觀性試題評卷一律使用紅色墨水筆或紅色圓珠筆書寫,以阿拉伯數字記分,記分要清楚規(guī)范。
主觀性試題評卷實行給分制,評卷人員應按照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的要求,將考生答題中每一采分點的得分情況,在考生相關答題處顯著位置清晰標明。必須按采分點標注采分標識,每處采分點所標注的分值不得超過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所賦分值,不
得將多個采分點合并給分。如果考生整道題未答或在整道題的各個得分點均未得分,評卷人員應在該道題顯著位置注明"0"分。
評卷人員不得無故更改自己的評卷結果,對確屬評卷錯誤需要更改的,必須在分數更改處簽署姓名,并由復核人員復核后簽署姓名。分數更改時不得隨意涂抹,或掩蓋原始分。
十一、主觀性試題復核小組應對已評試卷認真進行復核,并在試卷卷首總分欄中簽署姓名。復核人員與評卷人員意見不一致時, 應與評卷人共同協商,意見一致后修正試卷原始得分并共同簽署姓名;意見不能統(tǒng)一時,應提交主觀性試題評卷組負責人裁決。
十二、評卷人員發(fā)現試卷密封不嚴、倒裝等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報告評卷組負責人,并交由評卷工作領導小組處理。
十三、評卷人員發(fā)現試卷答題雷同、前后筆跡不一致、用紅筆或鉛筆答卷、使用涂改液、有顯著異常標志、將姓名或準考證號寫在試卷密封線外(即密封范圍之外)等異常答卷時,應提交評卷工作領導小組處理;發(fā)現大面積舞弊,有違紀嫌疑或遇到其他重大問題時,相關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書面報全國會計考辦處理。
十四、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抽查制度,指定專人對已評試卷進行抽查。
十五、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當選派工作責任心強、作風正派的人員承擔主觀性試題得分計算機錄入工作。試題得分錄入工作應建立嚴格的牽制和監(jiān)督制度,每臺計算機至少應由兩名評卷人員操作并分別錄入成績,對有錯誤提示時,應共同確認,并記錄備查。
十六、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試卷及答題卡保管制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確保試卷、答題卡、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的安全。領取或退回試卷、答題卡、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時,應當參照全國會計考辦印發(fā)的《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試卷運送、交接、保管暫行規(guī)定》(財會考辦字[2002]9號)辦理有關手續(xù)。
十七、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嚴格的評卷保密制度和評卷工作紀律。評卷人員不得私拆試卷密封線、不得翻查密封線內考生的姓名、準考證號、身份證號和工作單位,不得查詢考生分數,不得對外泄漏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及其他有關評卷情況。嚴禁將試卷、答題卡、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帶出評卷場所。
十八、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嚴格的評卷場所保衛(wèi)制度。對于評卷人員,要核發(fā)評卷工作證,憑評卷工作證出入評卷場所。其他無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評卷場所。
十九、嚴格執(zhí)行考試工作回避制度,有直系親屬參加本年度本地區(qū)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不得參與本年度的評卷工作。
二十、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當選擇環(huán)境適宜、外界干擾少、便于保密以及安全的場所,作為會計資格考試評卷場所。
二十一、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在評卷工作中應嚴格執(zhí)行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加強試卷復核工作,保證每份試卷、答題卡的成績準確無誤。在經省級人事行政部門和人事部檢查驗收完成并向社會公布考試成績后,原則上不再進行評卷質量的檢查。
二十二、本規(guī)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全國會計考辦于1999年5月17日發(fā)布的《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評卷工作規(guī)則》(財會考辦字[1999]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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