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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一章 印花稅法和契稅法
知識點五、稅收優(yōu)惠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稅。(副本或者抄本視同正本使用的要貼)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稅。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稅。
4.無息、貼息貸款合同免稅。
5.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的優(yōu)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免稅。
6.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簽訂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賃合同免稅。
7.農牧業(yè)保險合同免稅。
8.特殊貨運憑證免稅(軍事物資運輸、搶險救災物資運輸、新建鐵路的工程臨管線運輸)
9.企業(yè)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征免規(guī)定(1)改制新成立的企業(yè)記載資金的帳簿原已貼花的可不再貼花。
?。?)合并、分立成立的新企業(yè),記載資金的帳簿原已貼花的可不再貼花。
?。?)企業(yè)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資金按規(guī)定貼花。
?。?)企業(yè)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按規(guī)定貼花。
(5)企業(yè)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轉為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資金按規(guī)定貼花。
?。?)尚未履行的合同僅改變合同主體的不再貼花。
(7)企業(yè)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于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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