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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預習:管理人的資格與指定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1/14 11:22:22 字體: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六章 企業(yè)破產法

  知識點八、管理人的資格與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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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曾被吊銷相關專業(yè)執(zhí)業(yè)證書;

 ?。?)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可以指定清算組擔任管理人的案件范圍:

  (1)破產申請受理前,根據有關規(guī)定已經成立的清算組,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司法解釋有關規(guī)定的。

  (2)納入國家計劃的國有企業(yè)政策性破產案件。

 ?。?)有關法律規(guī)定企業(yè)破產時成立清算組的,主要是指《商業(yè)銀行法》和《保險法》等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破產。

 ?。?)其他。

  4、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對于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簡單、債務人財產相對集中的企業(yè)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個人為管理人。

  5、管理人因利害關系應當回避的情形

  (1)對于社會中介機構、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屬于有利害關系:

 ?、倥c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谠谌嗣穹ㄔ菏芾砥飘a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

 ?、郜F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是債務人、債權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墁F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

 ?、萑嗣穹ㄔ赫J為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對于清算組成員的派出人員、社會中介機構的派出人員、個人管理人,除上述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也屬于有利害關系:

 ?、倬哂斜疽?guī)定第23條規(guī)定(即上述5條)情形;

 ?、诂F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叟c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④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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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管理人名冊制度由人民法院根據破產案件發(fā)生數量確定編入管理人名冊的人數,并在管理人名冊中實際指定管理人。

  2、管理人的指定方式管理人的指定有隨機、競爭、接受推薦三種方式。

隨機方式 是一般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隨機方式包括輪候、抽簽、搖號等形式?!?/td>
競爭方式 參與競爭的社會中介機構不得少于3家。采取競爭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專門的評審委員會。被指定為管理人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經評審委員會成員1/2以上通過。 
接受推薦方式 對于經過行政清理、清算的商業(yè)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金融監(jiān)督管理機構推薦的已編入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中指定管理人?!?/td>

  3、對清算組的指定方法清算組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政府有關部門、編入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指定清算組成員,人民銀行及金融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可以按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派人參加清算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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