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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則)
知識點九、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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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金融機構(gòu)貸款的借款合同自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ǘ╇p方當事人的權(quán)利義務
1.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shù)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shù)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shù)額支付利息。
2.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fā)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4.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guān)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5.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6.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時,超過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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