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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
第十三章 票據(jù)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九、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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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jù)行為。承兌是“商業(yè)”匯票特有的制度,銀行匯票無須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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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示承兌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否則,即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nèi)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否則,即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無需提示承兌匯票主要包括兩種:一是匯票上明確記載有“見票即付”的匯票;二是匯票上沒有記載付款日期,視為“見票即付”。
2.承兌成立
?。?)承兌時間?!镀睋?jù)法》規(guī)定:“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nèi)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一般來說,如果付款人在3日內(nèi)不作承兌與否表示的,則應視為拒絕承兌,持票人可以請求其作出拒絕承兌證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接受承兌?!镀睋?jù)法》規(guī)定:“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fā)收到匯票的回單?;貑紊蠎斢浢鲄R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這一手續(xù)辦理完畢,即意味著接受承兌。
?。?)承兌的格式?!镀睋?jù)法》規(guī)定:“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前條第一款規(guī)定期限(即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三日內(nèi))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
?。?)退回已承兌的匯票。付款人依承兌格式填寫完畢應記載事項后,并不意味著承兌生效,只有在其將已承兌的匯票退回持票人才產(chǎn)生承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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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四)承兌的效力
1.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2.承兌人到期付款的責任是一種絕對責任,其表現(xiàn)在:
?。?)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遲延付款責任;
(2)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該等權利人包括付款請求權人和追索權人;
(3)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承兌人的票據(jù)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ㄗ⒁猓簠R票一經(jīng)承兌,承兌人即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持票人的票據(jù)權利便由承兌前的期待權變?yōu)楝F(xiàn)實權,持票人可以在票據(jù)到期后向承兌人請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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