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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預習:追索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2/27 09:25:56 字體: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十三章 票據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十四、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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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不獲付款或期前不獲承兌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實施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的行為后,可以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項的一種票據權利。

 ?。ǘ┳匪鳈喟l(fā)生的原因

  1.追索權發(fā)生的實質條件

  (1)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

 ?。?)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

  (3)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

  2.追索權發(fā)生的形式條件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必須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續(xù)而不致使追索權喪失。該等保全手續(xù)包括:

  (1)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

 ?。?)在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在法定期限內作成拒絕證明(共6項)。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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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票人按照法定手續(xù)保全了追索權之后,就可進入行使追索權的程序。該程序一般包括:由持票人發(fā)出追索通知、確定追索對象、請求償還、受領清償金額等。

發(fā)出追索通知 被通知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等。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fā)出書面通知?!?/td>
確定追索對象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均為被追索人,該等被追索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td>
請求清償和受領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額和費用包括:①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②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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