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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知識點:債權法律制度(1)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1/03/30 09:38:08 字體:

  第三章 債權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內容較少,歷年考試中,分值不高,主要涉及選擇題。

  應熟悉內容:債的概念和特征;債的法律關系

  應掌握內容:債的分類;債的保全;債的擔?;驹恚粋囊妻D、消滅。

  歷年考試分值在5分左右。

  內容精講:

  第一節(jié) 債概述

  一、債的概念和特征

  債是指特定人之間請求為特定行為的財產性法律關系。債的關系包括合同關系、無因管理關系、不當得利關系和因侵權行為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等。

  特征:(1)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2)債是以請求債務人給付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3)債是財產法律關系。

  【例題1】下列權能中,( )屬于物權和債權共同具有的權能。

  A.占有

  B.處分

  C.給付受領

  D.給付請求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物權和債權的基本權能。物權和債權均屬于財產權,不同于人身權,可以依法處分和轉讓。

  二、債的法律關系

  債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因此作為債也應當具備法律關系成立必須具備的要素。債的要素包括債的主體、債的內容、債的客體(也稱“標的”)。債的主體是指參與債的關系的當事人,債的內容是指債 權和債務,債的標的是指債權債務所指向的事物。

  在債的內容中,債權的權能包括:(1)給付請求權;(2)給付受領權;(3)債權保護請求權;(4)處分權能。

  債的客體所表現的是給付。債權人請求的是給付,債務人所要做的也是給付,所以給付是債權債務的共同指向。

  【例題2】債的標的為( )。

  A.特定行為

  B.特定行為、物

  C.特定行為、物、智力成果

  D.特定行為、物、智力成果、其他利益

  【答案】A

  【解析】債的客體所表現的是給付,即特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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